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取卡号为:62×××9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,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,内容:今收到王某信用卡壹张,现金捌万元整,月息1.5分,特此证明,杨某,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XX图书中心与被告某某系事实劳动关系,2019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上诉人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是图书、报刊、零售,上诉人经营幼儿体智能教育培训是超范围经营。双... 查看详情 >>
一审时并非律师代理。一审法院认定,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闫X某达成协议,被上诉人闫X某所有的位于魏县以每平方米1680元的价格抵顶给原告张XX偿还借款共抵顶借款本金182935.2... 查看详情 >>
李XX在承揽柳西居委会桂花苑小区道路及设施修缮工程项目中,租用陈XX的脚手架设备,雇佣赵XX、闫X1等人从事设施修缮工作,闫X1的日工资为110元。2017年5月1日,闫X1与赵X... 查看详情 >>
2016年6月1日,被告李XX因做生意资金短缺,便向原告马XX借款70000元,2016年6月27日,被告李XX再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。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180000元借... 查看详情 >>